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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孩居服員 居間服務約定書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由「寵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電子形式之「居間服務約定書」,供委託人逐條閱讀並同意本約定書內容後,協助委派合適之毛孩居服員提供到府服務,為確保雙方共識需求無誤,特訂條款如下:

一、服務期間

依據甲方確認後之需求並下單付費完成後,雙方確認之日期時間為主。

二、服務地址與委託內容

依據甲方指定地址提供所需求之服務項目,並請配合於服務諮詢時詳述毛孩居服員可進入服務空間與不得進入之空間,避免爭執。乙方指派之毛孩居服員到服務地址進行初訪時,須請甲方協助詳盡向毛孩居服員說明及補充有關照顧指定寵物所應注意之事項,以利毛孩居服員於個案需求單及初訪確認點交單等相關文件上補充註記完備紀錄,以確保甲方寵物獲得妥善照顧與避免爭議。服務期間毛孩居服員將按指定需求時間及工作上傳回報到通訊群組內,甲方亦可即時補充或更正以利確保服務完善。


為避免居住環境及委託照顧事項爭議,請甲方務必將家中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封存,並建議裝設網路攝影機,以利紀錄及釐清爭議、隨時監控掌握家中情況。

三、服務報酬

  1. 服務費採預付款方式一次繳清,由甲方支付雙方已確認之含稅服務費,由乙方代開立居間服務費電子發票提供給甲方。如甲方有額外服務時間或特殊需求可再另行報價預購。另甲方如有提供必要物品採購零用金,應於初訪或第一天服務時當面交給毛孩居服員,並點交簽名確認,由毛孩居服員依實銷單據實報實銷做支出紀錄明細,方便甲方核實。乙方未經手零用金,故乙方無法開立發票與擔保、紀錄特此說明。

  2. 因本案服務產生之各項費用,均統一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並代開立電子發票方式處理。

  3. 基於負責及關心乙方將隨時於本案服務過程中、後,於通訊群組、電話、郵件方式與甲方聯繋追蹤了解,確保甲方及受託照顧寵物能得到妥善滿意服務。同時為預防緊急事件發生無法聯繫甲方,請務必留下緊急聯絡人及動物醫院資訊,以利突發狀況聯繫使用

四、超時及狀況處理

  1. 甲方臨時若有超時服務之需求,則按本案報價之時價於當日提前支付給乙方。(逾時二十分鐘以上,以一小時計)

  2. 毛孩居服員服務時,若逾時至甲方指定地點,則自動延長補足本案委託充分時數。

  3. 甲方如需更改服務時間或地點,需事先於服務通訊群組告知乙方及毛孩居服員,確認服務修改是否成立,且可視服務需求調整報價費用並記錄於通訊群組中。

  4. 毛孩居服員如因故請假,將第一時間於通訊群組事先告知甲方,並由乙方協助指派其他人員銜接服務;如甲方不同意指派之人選時,則可扣除實際服務之服務費後,優先辦理順延、轉購其他商品或全額退還給甲方指定帳戶中。

  5. 服務異動處理:

    1. 任何時候,甲方均可提前至少三日內終止或修改服務日期時間。

    2. 如甲方有服務日期時間異動,可直接在通訊群組中提出直接和毛孩居服員重新協商安排;如原毛孩居服員無法配合,將由乙方協助重新安排合適人員接手處理或協力服務。

    3. 如甲方因故終止服務,乙方將扣除實際已服務之費用加上平台手續費10%,開立銷折單給甲方確認後全額退還餘款予甲方,或轉購乙方其他商品做使用。

  6.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或意外情形,影響毛孩居服員無法正常履約服務,則雙方同意基於各項安全合理考量,事先在服務通訊群組聯繫協議,再做合適處理安排。

五、衍生費用處理及服務項目時數之計算範圍

  1. 本案甲方需求服務中之各項器材資源,如照顧用品、清潔工具等均由甲方提供。若甲方有交付零用金予毛孩居服員,可委託其在服務時間內代為購買照顧期間所需使用之物資,採購時間將計入收費服務時數,且不保證採購品質及保固。

  2. 若需求項目有陪伴就醫、美容及旅館接送等有交通需求之遠程服務,由甲方安排友善安全之交通工具,相關費用均由甲方全額負擔,期間時間則同樣計入收費服務時數內。如因執行甲方指定之接送服務而有衍生超時之情況時,甲方應負擔實際超時之服務費。

六、特別約定

  1. 甲方清楚認知乙方僅媒介合適人員到府服務,及協助開立電子發票等平台作業,實際提供服務為毛孩居服員,且在甲方熟悉家中。因此在毛孩居服員到府照顧過程中,若因故發生意外致寵物受傷,乙方同意將依據相關證據及所知之過程,提供專業且客觀之意見以協助釐清事實。惟是否確實為毛孩居服員之過失,仍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判定為毛孩居服員之職業疏失,與乙方無關。

  2. 甲方同意服務期間需善盡各項告知義務,若因隱瞞病情發生寵物意外或死亡,經法定程序判定毛孩居服員無疏失,則毛孩居服員及乙方均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方同意如因寵物年老或疾病,導致毛孩居服員到府照顧過程中驟逝,經雙方獸醫院診斷為自然死亡,毛孩居服員及乙方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服務終止及繼續

  1. 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其中一方的重大事故,任一方可終止本服務约定。

  2.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案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調仍無法維持本案時,可終止服務。

八、管轄法院

  1. 因本約定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本約定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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